【政协知识】全国政协对地方政协制作印章有何规定?

全国政协对地方政协制作印章的规定如下:政协各级委员会及所属各单位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政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副省级市,下同)委员会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会徽,会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上述地方委员会各直属机构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会徽,会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上述地方委员会机关各办事机构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政协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委员会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会徽,会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上述地方委员会各直属机构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上述地方委员会各办事机构的印章,直径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民族自治地方委员会的印章,应当并刊汉文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来源:《政协委员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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