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推动和谐社会治理
改革开放30多年,公众以各种形式结成组织来表达社会诉求,实现社会价值,成为新时期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与纽带,推动社会转型和进步,其作用和地位日趋重要。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到:创新社会治理,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一直以来,我市党委和政府都十分重视社会组织的发展,出台了系列政策和配套措施:一是政府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发展。2012年开始,政府投入200多万元,先后建立12个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主要承担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群众生活类的社会组织的培育孵化,通过培训引导、典型示范、政策支持等方法,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二是加大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移力度。2012年政府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行政审批事项78项、转移16项、下放31项、委托管理23项。2013年,市民政局、财政局、社工委联合印发《江门市市直单位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指引(暂行)》和《江门市市直单位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操作规程(暂行)》,规范我市市直单位购买服务工作,促进政府职能转移。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我市共有25项工作转移给社会组织承办,涉及经费达到400多万元。三是放宽社会组织准入门槛。取消经济类、科技类、公益服务类等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放宽公益服务类、社区类、社会工作类等社会组织的登记准入条件,并简化办理程序。目前,我市社会组织业务范围已覆盖到经济、社会、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公益慈善、劳动培训、农村经济等多个领域,截至2013年底,全市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有2384个,其中社会团体1648个,民办非企业单位734个,基金会2个。社会组织总量比2012年增加968个,新增社工机构18家,整体实力不断提升。
但是总体来说,我市社会组织的活力仍显不足,我市现有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社会组织仅57家,规模都较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能力不强。2013年全年,我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金额仅为400万元,而相邻的东莞是1000万元,中山是9000万元,与之相比,我市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份额甚少,主要问题在于:
一、政府的思想认识和职能转移仍需加强。全面深化改革,亟需改变政府包揽社会治理的传统模式,由公众和社会组织依法进行自我管理,逐步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治理模式。然而,一方面,我市虽然转移下放了行政审批事项,但由于目前我市一些行业社会组织发展相对滞后,承接政府事务的能力较弱,仍需政府的进一步培育扶持。另一方面,则是我市出台了第一批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理论上很多政府事务可以转交给社会组织承担,但与之对应的《政府转移职能目录》却至今尚未制定,故目前政府转移职能有限,各级各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意识仍较淡薄,推动力不够。
二、社会组织的自治水平有待提升。我市现有的社会组织很大一部分还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在一定程度上被置于政府体系之内,自我发挥的空间不大。而社会组织也习惯于被政府严格管理,对政府高度依赖,缺乏独立自主性,这不利于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利于拓宽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的渠道和提升公众自治水平,也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与公民社会的构建。
三、管理机制及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的欠缺。过去政府主要靠审批,靠准入来抓社会组织的监管,现在这块放开了,政府应及时把各项管理机制及相关配套制度建好配齐。但目前我市推动政府购买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实施运行机制、监督考核机制、退出机制、报告机制、绩效评价机制等仍然欠缺,与之配套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尚未建立,具体实施程序也有待进一步规范。此外,政府投入的资金与周边城市相比,差距太大。如:东莞市政府2011-2012年连续两年分别投入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2013年投入1000多万元用于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中山市政府2011年至今,共投入9000万元购买服务,并设立了5000万元的社会创新和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相对的,我市去年投入的扶持资金仅为200万元。缺乏具体的制度指引和足够的资金扶持,我市社会组织在自身建设、参与社会事务、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中是难以施展的。
要激发我市社会组织的活力,推动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我市社会治理,使之成为我市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参与者、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维护者、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承担者、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推动者、和谐幸福社区的重要建设者、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倡导者,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重要载体,农工党江门市委会建议:
一、政府加大简政放权和职能转移的力度和范围
赋予社会组织合理的市场主体地位,将其视为公共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这是社会改革的必然之路。对比周边城市,如:东莞清理下放审批事项1251项,向社会转移职能87项,明确列出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有266项。中山取消、转移、下放行政审批事项300项,政府购买服务69项。我市政府还可加大简政放权和职能转移的力度和范围,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尽快全面出台相关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等文件,向社会、市场、基层明确放权,向社会组织转移更多的政府职能,拓宽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的渠道,提供更多的机会和空间,使社会组织有位而有为,以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治理社会事务、反映利益诉求、协调利益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
二、加快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改革
政府应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改革,赋予社会组织更多的自治空间。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过程中,政府不再直接参与项目的开展,只负责项目的监管和验收,并避免个别社会组织独占公共资源和垄断社会服务。建议由市编办、发改、监察、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联合组成审查小组,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从立项审批到项目终结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让社会组织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平台上竞争,有为然后有位,以此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促进其完善自身建设,提升组织自治能力,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政府尽快建好配齐各项管理机制和制度措施
1、市编办应根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和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的客观情况,加快调整完善市属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办法,调整和完善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的职能职责,并相应修订部门“三定”方案。理清政社关系,对购买主体、购买范围、程序和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完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的各项机制和配套制度措施,将大量政府“不该管、放得下”、社会组织“接得住、管得好”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
2、财政部门积极整合资金资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培育社会组织发展。一是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保障工作;二是设立社会组织专项扶持资金,健全财政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长效机制。
3、打造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加大力度运营好我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采取“政府引导支持、专业团队管理、政府和公众监督、社会组织受益”的运营模式,以培育人才、丰富内容、提升能力、发挥作用为重点,引入第三方技术支持团队、绩效评估团队和综合服务团队,面向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策划、能力建设、筹资指引等各项服务,并以评促建,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壮大。
4、加快建立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对社会组织的发展要遵循“宽进严管”的原则,降低登记门槛的同时,要把监管的重点放在社会组织运营的过程和成果的验收上。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要借助综合监管体系,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一方面,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保证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方向;另一方面,健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资金管理、年度检查、查处退出等制度。通过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完善,形成日常监管、财务审计、税务稽查、违法审查、信息披露、公共服务、行政处罚等各环节信息共享、工作协调的社会组织管理机制;制定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实行社会组织分类评估制度,完善失信惩罚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自律,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