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政协提案审查和处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提案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政协广东省委员会提案审查和处理工作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会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应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围绕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第三条  提案应确保较高的水平和质量,注重增强全局性、前瞻性、针对性、民意性、建设性和可行性。

第四条  提案应当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第五条  提案审查工作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坚持立案标准,严格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

第二章   提案审查组织

第六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的提案审查工作,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之后由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提案委员会负责。

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应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认真审查,并向全体委员会议作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提案根据提交时间,分为大会提案和会后提案。每次大会召开前由提案委员会发出提案征集通知,从通知印发之日起至大会规定提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提案为大会提案,其他时间提交的为会后提案。

大会提案与会后提案审查处理的标准、程序等同。

第八条  全体委员大会期间及闭会期间,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进行提案审查处理。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九条  大会提案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提出初步审查处理意见后,提交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审定。在大会结束前,提案组应起草提案审查情况报告(草案),经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审核,提请大会秘书处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全体委员审议。

会后提案的审查处理意见由提案委员会负责人审定。

第十条  对大会提案完成审查后,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签署《总审查立案意见书》,连同纸质提案一并交由提案委员会存档备查。

第三章   提案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  提案可以市政协委员个人或联名、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联络组的名义提出。

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对于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对于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市政协专门委员会、联络组名义提出的提案,应由该组织主要负责人署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提案审查按照接收、初审、复审、立案的工作程序进行。

(一)接收

1.检查提案案题、内容、附件是否齐全、完整。

2.核对提案者资格、姓名、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3.检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委会、联络组等集体提案是否由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4.检查是否重复提交提案或不同提案者分别提交相同内容提案。

5.检查是否为涉密提案,并作出标注。

(二)初审

1.审查提案的内容,以及对案题、内容进行必要的文字整理。

2.提出是否立案、并案、撤案及其处理方式。

3.确定提案类别。

4.提出提案承办单位。

5.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社会敏感信息的,不予以立案,并在提案首页标注“不宜公开”。

(三)复审

1.重点对提案是否涉密、敏感内容的处理、是否立案、确定的承办单位是否准确等内容进行再次审查。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直接进行修改。

2.对于初审中遇到的疑难提案,提请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提案通过“江门数字政协”系统提交由专人负责接收、登记和编号。全会后将全部提案录入到“江门市建议提案在线”平台,并将纸质提案及电子版提案进行存档。

第十四条  提案审查处理工作一律在“江门市建议提案在线”平台上进行,特殊情况经批准可进行非网上操作。未经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向新闻媒体和与审查处理工作无关的人员泄露提案内容。

第十五条  提案经审查同意后予以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工商联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属于已解决事项重复提出提案的;

(十三)一案多事,难以确定主办单位的;

(十四)超越本市事权范围的;

(十五)其他不予立案的;

第四章   提案交办

第十六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根据提案的内容、建议和涉及的职能部门确定提案承办单位。

确定承办单位务求准确,对于难以确定承办单位的提案,应与承办单位进行沟通联系。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明确主要办理单位、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第十七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通过“江门市建议提案在线”平台向有关承办单位进行交办,承办单位在网上签收。

第十八条  未予立案的提案,根据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提案委员会须在提案审查完成10天内告知提案者。

第十九条  对审查处理过程中的并案、撤案,以及退回修改补充、转信或转为社情民意信息的提案,应经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条  提案交办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和协调。调整承办单位须严格履行变更手续。提案交办后,承办单位若对所承办提案持有异议,应在收到提案的10个工作日内,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向提案委员会提交改办意见。提案审查部门逾期不再接受承办单位的退办或改办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1年12月20日江门市政协党组(扩大)会议暨十三届七十一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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