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海外华侨华人列席政协江门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实施办法


为广泛团结联系海外华侨华人,充分发挥其参政议政独特优势和人才资源宝贵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江门市政协决定每年邀请海外华侨华人(简称“海外列席人员”)列席市政协全体会议。为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格条件

每年邀请海外列席人员,一般不固定国家、不固定人员。基本条件为:

(一)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拥护祖国统一,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关心支持江门的建设和发展。

(二)祖籍江门或对江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非江门籍华侨华人。

(三)有列席会议的意愿和时间,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四)在居住国的华侨华人社团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或在某一领域有较高造诣或成就的专业人士。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六)统战工作需要。


二、产生程序

(一)每次邀请列席全会的海外华侨华人代表名额原则上控制在20人以内,具体名单不与本市同期列席市人大会议的海外华侨列席代表重复。

(二)每次邀请列席的海外华侨华人人选由市政协港澳台侨联络和外事委员会商市直涉外涉侨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协办公室提出推荐名单,报市政协办公室审核。原则上,同一名华侨华人每届最多两次受邀请列席全体会议。

(三)市政协办公室将人选建议名单报市政协党组审定同意后,委托市委外事工作办公室征求中国驻相关侨居国使、领馆意见。对征求个别中国驻相关侨居国使、领馆意见确实存在困难的,由推荐单位提出审查意见。

(四)根据市委外事工作办公室反馈的使领馆意见或推荐单位审查意见,市政协办公室对列席人选进行复核,并按程序提请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确定。

(五)市政协办公室适时向海外列席人员发出邀请函和大会正式会议通知,由市政协港澳台侨联络和外事委员会负责跟进海外列席人员与会情况,并将列席人员名单提交大会秘书处,列入大会统筹。

(六)海外列席人员莅会时,市政协向其颁发纪念证书。

(七)大会前3-4个月启动推荐、邀请工作。


三、会务管理

(一)除涉及人事任免、党务会议外,列席市政协全会的各节会议和讨论,单独编组安排参会日程。

(二)小组设召集人若干名,经推荐协商产生。

(三)海外华侨华人列席全体会议期间的相关活动安排:

1.市政协领导会见海外列席人员;

2.列席港澳委员约见市长座谈会,与市领导及职能部门领导面对面交流,提出建议意见;

3.组织海外列席人员实地考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4.参与全会安排的其他活动。

(四)海外列席人员在会议上发表的意见和建议可作新闻报道,或整理成专项报告、专门信息,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

(五)海外列席人员小组列入大会管理序列,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会务和接待服务等工作。

(六)向海外列席人员发放的会议文件,按照大会秘书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海外列席人员的国际旅费自理,每人每次适当给予交通补助。会议期间食宿、交通补助等在大会经费列支。

(八)加强与海外列席人员会后的联谊交往,定期拜访和做好来访接待工作,每年组织开展海外列席人员国情教育活动。


  四、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1日江门市政协十三届二十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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