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政协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门市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江门市政协全体会议工作规则江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门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席主持主席会议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为推动江门奋力打造珠江西岸新增长极和沿海经济带上的江海门户,为广东在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作出江门政协贡献。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决定,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加会议和活动、参加调查研究和视察考察、联系政协界别和委员,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组织集体学习。

(二)审议本届市政协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一届市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本届副秘书长人选,专门委员会设置和主任、副主任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审议决定本届各专门委员会和联络组委员人选;任免各联络组组长、副组长人选。

(三)审议年度协商计划草案,安排政治协商活动。

(四)对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凝聚共识,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议以市政协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大常委会、江门市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委托,主持下一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市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联络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调研报告;审议市政协工作总结。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研究涉及政协全局性的工作方针,对市政协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各县(市、区)政协的工作。

(十一)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听取市政协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

(十三)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主席会议集体学习列入主席会议议题。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主席会议集体学习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必要时可视情增加。

第九条  主席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办公室应提前通知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席会议召开时,市政协党组会议组成人员、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也可根据需要邀请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同志列席;必要时还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市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召开。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主席会议的,应当向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请假。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充分尊重,深入沟通。如对重要问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对于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主席会议上作出说明。书面审议的文件,可不作说明。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以及就我市某项重要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建议案,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市政协文件或市政协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部门;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召开主席会议,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同意,可发布新闻。

第十八条  主席会议由市政协办公室作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1年12月20日江门市政协党组(扩大)会议暨十三届七十一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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