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走访看望委员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江门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与委员的联系和沟通,激发委员的履职意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使委员能够及时了解情况和反映意见建议,更好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市县政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主席会议成员走访看望委员,以“听取意见、回应关切、交换看法、沟通思想、增进共识”为原则,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进行,实现走访看望委员全覆盖。

第二条 主席会议成员走访看望委员的主要内容:

(一)了解关心委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加强对委员的思想政治引领,为委员更好地履职给予指导。

(二)向委员宣传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相关政策,听取委员及其联系界别群众的心声,帮助委员知情明政,广泛收集社情民意。

(三)通报市政协的重点工作安排和有关情况,听取委员对市政协工作的意见、建议,对委员履职提出具体要求,增强委员的履职责任感。

(四)向委员所在单位领导介绍委员履职情况,与委员所在单位领导共同探讨如何更好地发挥委员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争取委员所在单位对委员履职的支持。

(五)帮助委员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条  主席会议成员走访看望委员,可专程组织走访,也可利用委员参加学习培训、专题会议、调研视察以及联系服务群众等活动的机会,通过集体谈话、座谈交流、个别谈心等形式来开展。

第四条  主席会议成员走访看望委员,结合工作分工来开展。主席走访看望委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副主席走访看望委员,以所分管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为主;秘书长走访看望委员,以港澳委员为主,并协助主席开展走访看望活动。

第五条  主席会议成员走访看望委员,要与市政协领导联系委员企业活动加强统筹协调,避免某一时段扎堆开展。

第六条 主席会议成员走访看望委员,由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跟进活动的联络协调、意见建议报送、信息收集汇总等服务工作。

(一)主席、秘书长开展走访看望活动,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报送委员反映的意见建议,委员所在的专门委员会协助做好联络协调工作,港澳委员由港澳台侨联络和外事委员会协助联络协调。

(二)副主席开展走访看望活动,由其分管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做好信息整理报送和联络协调工作。

第七条  主席会议成员走访看望委员的情况,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要及时跟进办理。

(一)对走访看望委员过程中了解到的有代表性和参考价值的问题,及时综合整理形成社情民意信息,交办公室研究室统一报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参考。

(二)对走访过程中了解到关于市政协自身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及时整理交办公室秘书科统一提交市政协党组会议或主席会议研究处理,并注意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三)对走访过程中了解到委员在本职工作中的突出业绩和履职尽责的成功经验,或委员所在单位支持委员参政议政的典型事例,要及时联系办公室宣传信息科通过市政协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江门日报》《政协信息》等渠道广泛宣传,提升委员的社会影响力。

第八条  本制度自江门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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