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政协委员履职工作规则(2021年12月)

(2021年12月21日江门市政协十三届二十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为加强和规范江门市政协委员履职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江门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原则


(一)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在履职中应当按照“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的要求,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


(二)市政协委员履职,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奋力构建新时代侨都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三)市政协委员履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拥护祖国统一,坚持和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发挥积极作用。

遵守宪法、法律,遵守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全国政协、广东省政协的决议和其他重要决定,遵守和履行本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依法依章程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权利。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坚持在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上“双向发力”。

坚持为国履职、为民尽责,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

反映群众意愿诉求,接受群众监督。

增强责任意识,坚持真理,勇于担当,理性务实,廉洁自律,不断提高建言质量和履职能力,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


二、履职内容


(一)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事关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涉及人民群众利益问题的重要决策,市委、市政府有关重要部署,有关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等。


(二)民主监督。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我市的实施,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执行,我市重大项目、重要工程、政府承诺实施的重点民生实事的落实进展情况,人民群众普通关注的重要问题,我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


(三)参政议政。主要内容是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三、履职方式


(一)参加政协会议。出席市政协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对口协商会、界别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会以及市政协组织的其他有关会议,积极准备并提出相关建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市政协委员应按照安排参加所在专门委员会、联络组召开的有关会议。


(二)参加政协活动。参加市政协组织的专题议政、专题协商、专题调研、专题视察、专题研讨活动,并就专题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三)参加学习培训。加强政治理论和履职知识学习,与时俱进,坚持学以致用,夯实履职的基础,不断提升履职的能力素质。积极参加市政协组织的学习会、报告会和履职培训等活动,每位委员届内至少参加一次市政协组织的集中轮训活动。


(四)应邀参加党政部门的活动。根据市政协安排,以市政协委员身份应邀参加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民主评议、督查、听证等活动,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监督员等。


(五)提交提案。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可以个人名义或委员联名方式提出提案,也可以专门委员会、联络组、界别的名义提出集体提案。


(六)反映社情民意。通过市政协的《社情民意调查》

《市政协委员重要建议“直通车”》等形式反映社情民意。


(七)会议专题发言。在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委员约见政府领导座谈会、委员议事厅等重要协商议政会议、活动期间,按主题及要求发言。


(八)开展团结联谊工作。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各级政协组织的团结联谊、对外交流、服务群众等活动,加强与所代表界别的联系,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做好解疑释惑、增进团结、凝心聚力工作。港澳地区委员应当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内地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双重积极作用。


(九)参与市政协理论研究、提案研究、新闻宣传、文史资料以及公共外交等履职活动。


四、履职保障


(一)维护委员履职权利。市政协充分尊重和保障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序、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


(二)健全履职制度体系。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建立健全委员履职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履职要求,规范履职程序、成果运用、保障措施和协调机制等,全面推进政协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构建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科学规范的履职制度体系。


(三)完善履职平台建设。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不断拓宽和畅通委员履职渠道。精心组织各项会议和活动,加强提案、调研、视察、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经常性工作。更加灵活、更为经常地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和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完善市政协门户网站、市政协微信公众号、“数字政协”系统建设,搭建“互联网+”履职平台,丰富履职方式方法。


(四)提供履职服务保障。规范协商议题提出机制,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提出议题的规定,广泛征求选题意见,注重选题协调,扩大委员参与面,提高履职成效。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重大活动安排等应当提前告知委员。协商活动前应当向委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通报情况,帮助委员更好地知情明政。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改进履职成果报送工作,完善履职成果反馈机制,推动履职成果落到实处。加强委员履职宣传工作,树立和展示市政协委员的良好社会形象。做好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沟通协调、经费保障等服务工作。


(五)加强委员联络工作。建立和健全委员联络制度,建立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系网络。

完善市政协领导分管专门委员会、联系各县(市、区)政协和联络组,市政协党组成员联系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市政协党组成员与党外委员谈心谈话、市政协领导分工联系委员企业、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走访看望委员、中共党员委员联系非中共党员委员等制度,全面加强政治引领。

市政协领导和各专门委员会到各县(市、区)考察调研,可视情况邀请所在地的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定期向港澳地区委员通报工作情况,进一步完善邀请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华人、各界商会协会代表人士列席市政协全体会议、参与学习考察等工作机制。

各专门委员会、各联络组是市政协与委员日常联系的机构,负责加强与委员及委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争取委员所在单位对委员履职的支持;及时了解委员的工作和生活情况,积极帮助委员解决履职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加强履职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委员学习培训工作制度,坚持开展全体委员履职培训、委员讲堂、委员读书、港澳委员国情教育考察等活动,加强委员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宪法法律法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政策形势及履职知识的学习。着力提升委员的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着力打造一支“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的政协委员队伍。


五、履职管理


(一)在市政协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委员的履职综合评价和履职档案管理工作,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联络组负责委员日常履职服务的具体工作。


(二)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全面登记委员个人基本信息,及时统计委员履职情况,定期汇总分析。以一年作为一个评估周期,将委员履职综合评价整体情况在市政协全体会议上通报;委员个人履职综合评价结果向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委员推荐提名单位通报,并纳入委员履职档案,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三)规范委员履职行为。建立委员履职利益冲突回避机制。加强思想引导,防止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引导委员主动配合市政协履职服务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地反馈相关工作安排的意见和征询事项。


(四)严格会议和活动请假制度。市政协委员(或常务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市政协组织的会议以及学习培训、调研视察等活动,要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委员不能出席全体会议需全程请假的,原则上提前2天以上向市政协办公室书面请假,并经市政协主席批准;全体会议期间临时请假某节会议、活动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大会秘书处请假并报大会秘书长批准。

常务委员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全程请假的,原则上提前1天书面向市政协办公室请假;若临时请假某节会议的,也应书面向市政协办公室请假,统一报市政协主席批准。

委员不能参加所在专门委员会、联络组组织的会议活动需要请假的,原则上提前1天书面向专门委员会、联络组负责同志请假。受邀但不能参加市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活动的,也应按制度提前向市政协办公室请假。

委员一次未经批准缺席全体会议或虽经批准连续两次缺席全体会议的,常务委员一年内连续两次缺席常委会会议的,市政协以适当方式予以提醒。委员一届内三次不参加全体会议,常务委员无特殊原因全年不参加常委会会议的,经主席会议批准,按规定程序劝辞并书面通知其推荐提名单位。


(五)严肃会风会纪。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厉行勤俭节约,杜绝不正之风,确保风清气正。


(六)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履职表现优秀的委员,市政协给予通报表扬,同时通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和委员推荐提名单位。

对因工作关系调离本市不能履行委员职责或违纪、违法的委员,按相关程序辞免或撤销其委员资格。

对当年履职综合考评不达标的委员,由所在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及时给予提醒;一届内两次考评不达标的,由其所在专门委员会的市政协分管领导进行谈话提醒;一届内三次考评不达标的,按规定程序劝辞。

履职考评不达标的委员,如有异议,可向所在专门委员会或联络工作委员会反映,由委员所在专门委员会会同联络工作委员会认真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委员。


六、其他

本规则自江门市政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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