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政协全体会议工作规则(2021年12月)
(2021年12月21日江门市政协十三届二十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门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门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政治基础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体现和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动江门奋力打造珠江西岸新增长极和沿海经济带上的江海门户,为广东在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作出江门政协贡献。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奋进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市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经上届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市政协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市政协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延长任期。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全体会议。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贯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市政协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
(三)协商讨论江门市的大政方针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凝聚共识,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审议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五)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之前,主席会议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 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本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下设若干工作组,办理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分组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
(二)听取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市政协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
(三)通过市政协的建议案;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市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凝聚共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联络组、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小组按界别组织。分组会由本组召集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纪委监委、江门军分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曾担任过市政协主要领导职务的老同志,上届、本届不再担任市政协副主席但未退休的领导同志,住江门市的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协委员出席。邀请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海外侨胞、港澳代表人士和行业商协会主要负责同志等其他人士列席。分组讨论时,邀请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参加讨论,共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计。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开幕大会、闭幕大会以及大会发言,均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分组讨论会可视情况邀请记者采访。
第二十四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请假并经批准。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五条 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联络组和委员均可提交提案。
提案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二十七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二十九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名单草案由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形成候选人名单草案,提交委员分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一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本届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江门市政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