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政协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2021年12月)
(2021年12月20日江门市政协十三届七十一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门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秘书长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协设秘书长一人,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组成秘书长会议,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长主持秘书长会议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由市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的任免,根据秘书长提议,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秘书长参加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集体领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并领导办公室工作。
第四条 秘书长会议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扣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为市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开展凝聚共识工作做好服务。
第五条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组织秘书长会议集体学习。
(二)对参加政协的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等单位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向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和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工作任务,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四)负责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党组会议、主席会议和根据需要召开的各界人士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重要会议活动的准备和服务工作。
(五)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各项文件及以市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六)组织市政协与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秘书长联席会议、与各县(市、区)政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座谈会。协商讨论市政协与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共同事务和重要活动安排。
(七)调查研究我市各级政协组织的工作经验和共同存在的问题,就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向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提出建议。
(八)加强同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各党派团体、各县(市、区)政协的联系与协作。
(九)加强市政协机关建设,为市政协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委员履行职责服务。
(十)向主席会议提出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建议。
(十一)协调处理机关各专委会和办公室的工作关系,讨论决定机关日常工作。
(十二)讨论秘书长职责范围内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完成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秘书长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七条 秘书长会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室会务科负责。会议议题由秘书长会议组成人员提出,会务科负责汇总收集。秘书长会议集体学习和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列入秘书长会议议题。会议日期、议题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决定。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相关的专委会和科室负责人列席。
第八条 秘书长会议协商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秘书长会议议题一般应当提前通知。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应按照会议要求提前准备会议材料,及时送交会务科,并向会议汇报有关情况或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可对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
第十条 秘书长会议均须作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报送主席、副主席,印发秘书长、副秘书长、纪检监察组组长以及相关部门。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事项由组成人员按工作分工负责组织落实,有关专委会和办公室有关科室具体跟进,重要事项由办公室秘书科负责督办。
第十二条 秘书长会议讨论的有关保密事项,与会人员要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江门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