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知识】人民政协的常务委员会有哪些职权和任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各该委员会会务。其中,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2.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3.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4.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5.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

6.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7.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依照政协章程的要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审议全国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协商讨论中共中央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3.审议提交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4.审查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出访报告和其他报告

5.协商决定下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全国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政协章程对政协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也作了相应规定。


来源:《政协委员手册》

联系我们

Copyright©2003-2022, Jiangmen Municipal People's Congress.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编号: 粤ICP备14002492号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